一.死亡证办理范围:
依据上级文件精神,我院只负责开具医疗机构范围内死亡患者的死亡证,包括我院住院死亡患者,门急诊正常死亡患者。
非正常死亡: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,包括火灾,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,或工伤,医疗事故,交通事故,自杀,他杀,受伤害等人为致死的情况。
非正常死亡需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死亡性质判定证明书,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部门的尸检报告书,方可开具死亡证明。
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或者家属不能说明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,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,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,方可开具《死亡证》;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,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。
二.死亡证办理注意事项:
1.开具《死亡证》时,请家属在门外等候,《死亡证》一经开出,不能涂改,不能重复开出。
2.确系三无人员(无父母,配偶,子女)经工作人员核实后,写书面说明(A4纸)。书写者签字按手印。
3.家属为死者开具《死亡证》后,根据需要复印第三联(家属联),并妥善保存原件,以备后用。
三.死亡证办理手续:
申请为死者办理《死亡证》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(直系亲属: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),如因故必须委托他人办理时,被委托人一定要了解死者死因(死者病情及死亡经过),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。
1. 直系亲属(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)来办理,需携带:
①五中心医院死亡通知单
②死者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,本人页复印件,
③死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正反两面)
④来办理者(直系亲属)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正反两面)
2. 非直系亲属(被委托人)来办理,需携带:
①五中心医院死亡通知单
②直系亲属(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)委托书
③死者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,本人页复印件
④死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正反两面)
⑤直系亲属(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正反两面)
代办人(被委托人)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正反两面)
办理地点:公共卫生科(120楼上西侧)